试验描述
TNF-α和IL-2的溶瘤腺病毒治疗晚期实体瘤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评估TNF-α和IL-2的溶瘤腺病毒在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耐受性、安全性及初步疗效的I期临床试验及在晚期恶性实体瘤中考察初步疗效的IIa期临床试验二、适应症晚期实体瘤三、试验药物介绍TNF-α和IL-2的溶瘤腺病毒:溶瘤病毒为一类具有复制能力的肿瘤杀伤型病毒,能够入侵到肿瘤细胞中,然后通过细胞肿胀而摧毁细胞。四、主要入选标准
1.年龄18至75岁(含边界值);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恶性实体瘤受试者;I期:晚期恶性实体肿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IIa期:经标准治疗失败,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特定肿瘤类型受试者;3.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毒性反应缓解至0-1级;4.充足的器官功能:(1)血液系统:ANC≥1.5×/L;血小板计数≥75×/L;血红蛋白≥9g/dL;(2)肝功能:TBIL≤1.5×ULN,Gilbert病受试者应≤3×ULN;AST、ALT≤3×ULN(如果有肝脏转移ALT或AST则≤5×ULN);(3)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估计肌酐清除率≥50mL/mi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可接受INR≤3),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5.体力状况:ECOG评分为0-1;6.预期生存期≥12周;7.根据RECIST1.1标准,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且可满足当前剂量注射容量要求;在目标注射肿瘤病灶之外,应尽量有一个可测量的目标非注射肿瘤病灶,用于观察远端抗肿瘤疗效;8.育龄期女性在首次服药前7天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男性患者及育龄期女性患者在签署研究知情同意起至末次研究药物治疗后3个月内,必须保持禁欲或采用充分的避孕措施,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不捐献精子。无生育能力的女性指:绝经女性、有文件记录的不可逆的绝育手术;五、主要排除标准
1.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试验药物任何成分过敏;2.既往接受过溶瘤病毒治疗者;3.既往接受过细胞治疗或肿瘤疫苗者;4.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a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进行过大手术(定义为任何进行了广泛切除的侵入性手术。以组织活检为目的的手术、中枢静脉导管通路置入不属于大手术)或有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b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c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d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以下情况除外:短时间(≤7天)、剂量不高于10mg/d强的松或等价剂量的皮质类固醇用于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局部、鼻内、眼内、关节腔内或吸入用皮质类固醇;5.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6.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7.开始研究治疗前5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仅适用于IIa期),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8.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a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QTcF间期男性>ms,女性>ms等;b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c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d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9.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10.在筛选期间或开始研究治疗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11.已知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12.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13.在筛选期间或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无法控制的或需要静脉给药治疗的真菌,细菌,病毒或其他感染者;14.HBV、HCV或HIV活动性感染;15.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肿瘤药物治疗;16.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17.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省份城市1上海上海*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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