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拆除脚手架时摔伤怎么赔偿

H公司承包了某工程后,将其交由赵某施工。安某接受赵某的雇佣担任施工员。年12月5日,安某未系安全绳,在拆除工地脚手架过程中摔倒受伤,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被诊断为左侧6-11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左肺下叶炎症等症。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得知:安某因意外致左侧第6-11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鉴定费元。

法院认为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安某接受赵某的雇佣从事施工员工作,在拆除脚手架过程中摔倒受伤,接受劳务一方的赵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H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将其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赵某施工,故应对安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某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而进行施工,其雇佣的安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存在较大过错,赵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安某、赵某的过错比例为30%、70%。

安某的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为.6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元;3.营养费元;4.护理费.60元;5.误工费.6元;6.残疾赔偿金元;7.鉴定费元;8.交通费酌定为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6元。上述损失共计.84元,由赵某赔偿70%,计.49元。据此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某各项损失.49元,H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本案发生的时间为年,应适用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H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将其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赵某施工,H公司对赵某作为自然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是明知的,故A公司与赵某对安某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某施工时未按要求系安全绳,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其本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各方的过错问题,综合安某与赵某、H公司的过错和法律事实,法院酌定赵某、H公司对本起事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安某自担30%的责任。

天平律师提醒您,施工单位应对工人进行安全施工培训,配备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避免各项安全措施流于形式,同时为工人购买人身伤亡意外保险,减少因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此外,务工人员在工地上工作时一定要注意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保障自身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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