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无责,那就赔33万吧

在每一起的医患纠纷中,都要体现出公平正义。这公平正义既要对患方,也要对医方。

3月份收了一个肺癌患者,因为骨转移腰痛住院。

患者入院后拒做一切检查和血化验,天天吵着要回家,不配合治疗。

入院三天后,出现快速率心律失常,但患者拒绝做心电图,拒绝抽血化验电解质、心肌酶谱,拒绝做胸部CT等检查(一个多月前外院CT已经提示心包积液、胸腔积液),拒绝使用抗心律失常的药物,也拒绝其它一切药物。

医生充分告知了患者家属拒绝用药和检查有随时死亡的风险,家属也在知情书上签了名。

再过三天后,患者病情恶化,患者家属拒绝抢救,要求回家。但拒绝在自动出院书上签名。

再过几天后,医院找我们要求赔偿,医院后没救活,死了总要赔一点钱。

我认为我们医生没有过错,所以没有同意家属的要求。

家属就去起诉我们。

经鉴定,认为患者是死于晚期癌症本身,但还是要我们予精神安抚费元。

我作为主诊医师,心里很不服,也很难受。

这是一位医生诉说的一件亲身经历的医疗诉讼案件。患者肺癌晚期骨转移,多种并发症发生,医生明确告知,也没有什么违反诊疗常规和操作原则,更没有什么超适应症用药,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医生的做法都合情合理合规合法,于情于理于规于法都是一点过错没有。可即便如此,患者家属还是找医生麻烦,医院,钱花了没救活,必须要赔一点钱。这样的患者家属,说实话,并不多见。但是,就算是千分之一,一个医生一年接诊的分母,就足够他接触十几个这种患者了。十几个之于医生一个人来说,足以击垮一名医生的仁心。曾经我以为所有患者都是通情达理的,事实证明我错了。这个社会为什么有师德、医德,而偏偏就没有“患德”一说?因为这样可以给利己主义者一个道德绑架的机会,只要对他们有利的要求没得到满足,一切都扣到“医德”上面,你就无话可说,有苦难言。在此之下,被患者绑架造成自己身败名裂的医生不计其数。比如去年北京的一位神外医生飞刀收红包;比如山东某肿瘤科主推荐印度仿制药被举报;医院某李姓主任因给某肝母细胞瘤转移患儿行方便接诊疑难手术,术后疗效不满意,不仅被殴打还被投诉收红包。等等等等,说多了都是泪!患方的这些举措还能理解,毕竟天意赌不起,人心猜不透。但作为司法者,理应公平公正。可现实中,每每涉及医患纠纷的案例,总是多几分人道主义色彩的判决参杂其中。比如这起晚期肺癌死亡患者家属诉赔的案例,已经鉴定患者系死于晚期癌症本身,医生无责,医院给予精神安抚费元。合理吗?我认为合理!为什么?因为向来如此!癌症晚期也好,其他急危重症也罢,只要人死了,只要钱花了,患者家属就好像吃亏上当了,无论如何,都是要借讨个说法之名,要回一点是一点。而法院也多是以人死为大,维护弱者权益之名,多多少少判赔一点。就算一点过错也没有,你医院就不能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可是,鲁迅说:向来如此,就都对么?显然不对!因此,对于这一现象,就连人民日报都看不下去了,发文怒批:“医院赔”不能成惯例!为什么不能这样?人民日报指出,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但能否救活是科学问题。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日益增多,一个重要医院里。有人认为,医院花钱看病,医生必须治好,治不好就要承担责任,给予赔偿。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倾向于同情患者,医院没有任何过错,也要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救助,这似乎已经成为惯例。根据《侵权责任法》,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并给患者造成了伤害,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管孰对孰错,医院赔,极有可能加剧医患对立,最终导致两败俱伤。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既要维护患方的利益,也要维护医方的利益,而不应牺牲公平正义原则。法治社会,患者维权,无可厚非。但人死就闹,有理没理都索赔,这就极不正常。从表面看,让医院赔钱是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和谐;但从深层看,这不符合法治精神,属于典型的“摆平术”,既挫伤了医生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减少医患冲突。事实上,“摆平术”并非医患和谐的润滑剂,而是一剂麻醉剂,只能暂时缓解疼痛,不能根除病症。当“农夫和蛇”的故事屡屡上演后,医生就会趋利避害,采取防御性医疗措施,最大限度保护自我。一种是采取消极的防御性医疗,即面对病情复杂的病人,能做的手术也不做,该冒的风险也不冒,尽量采取保守治疗方案,而不是最优治疗方案。另一种是采取积极的防御性医疗,即面对病情简单的病人,即便能够做出明确诊断,也要开出一大堆检查单、化验单,用最先进的仪器来验证,以防因漏诊而被起诉。因为在医学上不必要的,在法律上却是必要的。如此一来,最大的受害者还是患者。说句实话,如今的医生,就像个背锅侠,是错误还是正确,由不得自己,全凭对方是天使还是魔鬼。医护多认为,解决医患冲突,需要制度保障,更需要法治保障。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既要维护患方的利益,也要维护医方的利益,而不应牺牲公平正义原则。对于医患纠纷,必须依据法律和是非对错来进行责任认定,而不能以所谓的人道主义赔偿来换取一时的息事宁人,这是一种有严重后遗症的的处理错位。在每一起的医患纠纷中,都要体现出公平正义。这公平正义既要对患方,也要对医方。法律就是法律,人道就是人道,两者不能混淆。既然要公平正义,就不能要人道主义,必须厘清是非曲直,错就是错,对就是对,不能因为所谓的平衡,就牺牲公平公正的原则。否则的话,医患之间就没有真正的公平正义可言,表面和谐之下暗藏着道德危机,就会造成“医疗碰瓷”现象层出,如此反而会严重的破坏了医患互信的土壤和社会公正的法治环境。一次不公正的判决胜过一千次犯罪,后遗效应极大。处理医患纠纷最怕的就是用和稀泥来体现和谐,牺牲公平正义,只求息事宁人。比如当年的扶老人被讹案,结果导致了如今尴尬的社会现象。无数的事实教会我们必须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只有让“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之类的畸形医患现象,被是法律的公平正义彻底粉碎,才有可能真正换来真正的医患和谐。本文原创,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有件重要的事和你说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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