吡咯替尼达尔西利SHR联合

年11月22日下午,医院乳腺中心GCP办公室启动了一项名为“吡咯替尼、达尔西利(SHR)联合内分泌治疗在双受体阳性(ER+/HER2+)晚期乳腺癌”的多中心Ib/II期临床研究。本次临床研究由吴新红教授担任PI和主持,参与者包括乳腺中心所有医师、部分研究护士和来自放疗、影像、病理等方面的专家及GCP相关部门的授权医务人员。

研究对象

ER受体阳性、HER2阳性晚期乳腺癌

研究目的

评估吡咯替尼、达尔西利联合内分泌治疗在双受体阳性(ER+、HER2+)晚期乳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研究终点

?主要终点:客观缓解率(ORR,依据RECIST1.1)

?次要终点:

有效性指标:PFS、DCR、CBR、DoR

安全性:AE和SAE的发生率及严重程度

探索性分析分子标志物与疗效之间的关系

入组标准

1.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有良好的依从性;

2.年龄≥18岁且≤75岁的绝经后或绝经前/围绝经期女性患者,满足以下一条:

a)既往进行过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年龄≥60岁;或b)年龄60,自然绝经后状态(定义为连续至少12个月规律月经自发性停止且无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E2和FSH在绝经后水平;或c)绝经前或围绝经期女性患者也可以入选,但在研究期间必须愿意接受LHRH激动剂治疗

3.具有经组织病理确认的复发/转移性乳腺癌患者,且ER表达阳性,HER2表达阳性;

HER2表达阳性指标准免疫组化染色(IHC)检测显示HER2为3+和/或原位杂交技术(ISH)阳性;ER阳性定义为ER表达阳性的细胞百分比≥1%;局部复发者需经研究者确认无法进行根治性手术切除;

4.至少具有1个符合RECIST1.1标准的颅外可测量病灶;

5.既往抗肿瘤治疗的规定:

既往至多接受过1个针对复发转移性乳腺癌的含曲妥珠单抗方案的系统性治疗

1)晚期阶段未经含曲妥珠单抗方案治疗,或含曲妥珠单抗方案辅助治疗结束后1年以上复发的,后续治疗作为抗HER2一线治疗入组;

2)一线经过含曲妥珠单抗方案治疗失败,或含曲妥珠单抗方案辅助治疗期间复发或辅助治疗结束后1年以内复发的,后续治疗作为抗HER2二线治疗入组;

既往未接受过抗HER2TKI治疗或接受但未证明治疗失败;

既往内分泌治疗未证明芳香化酶抑制剂耐药(耐药定义:辅助芳香化酶抑制剂治疗过程中或结束后1年以内复发,复发转移阶段接受过芳香化酶抑制剂并疾病进展),后续内分泌治疗选来曲唑。既往内分泌治疗存在芳香化酶抑制剂耐药,后续内分泌治疗选氟维司群。

6.ECOG评分:0~1;

7.预期生存期≥12周;

8.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在入组前2周内未使用过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L;血小板≥90×/L;血红蛋白≥90g/L;总胆红素TBIL≤1.5倍ULN;ALT和AST≤2.5倍ULN;尿素/尿素氮(BUN)和肌酐(Cr)≤1.5×ULN;左室射血分数(LVEF)≥50%;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毫秒。INR≤1.5×ULN,APTT≤1.5×ULN。

排除标准

1.膜转移或活动性脑实质转移。临床稳定脑实质转移患者可以入组,包括未接受过局部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或既往接受过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治疗(放疗或手术)的患者,如影像学证实稳定已维持至少4周、且已停止对症治疗(含激素和甘露醇等)大于2周才可以入组;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根治性脑或脑膜转移治疗(放疗或手术),但影像学证实稳定已维持至少4周,且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大于4周、无临床症状的患者可以纳入;

2.既往接受过任何CDK4/6抑制剂治疗;

3.基线期存在伴有临床症状的腹水、胸腔积液、心包积液,需要引流者,或首次用药前4周内进行过浆膜腔积液引流者;

4.无法吞咽、肠梗阻或存在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其他因素;

5.入组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分子靶向治疗或其他临床试验药物等系统治疗;入组前2周内接受过内分泌治疗;

6.受试者既往5年内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7.在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操作或明显的创伤,或预计患者将要接受重大手术治疗;

8.妊娠期、哺乳期女性受试者,或有生育能力女性的基线妊娠试验检测阳性,或不愿意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育龄期受试者;

9.已知对本方案药物组分有过敏史者;

10.有活动性HBV、HCV感染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HBV病毒拷贝数不高于参考值上限)及已治愈的丙肝患者(HCV病毒拷贝数低于测定法的检测下限)除外;

11.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2.曾患有任何心脏疾病,包括:(1)心绞痛;(2)需药物治疗的或有临床意义的心率失常;(3)心肌梗死;(4)心力衰竭;(5)任何被研究者判断为不适于参加本试验的其他心脏疾病等;筛选期检查发现心脏功能或肾功能异常严重程度≥II度;

13.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14.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15.首次用药前4周内并发重度感染(如:根据临床诊疗规范需要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3°C。

有意者医院乳腺中心

李医生:

郑医生:

金医生:

程医生:

范医生:

编辑:医院乳腺中心朱春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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